引言
很多人都听过“疑罪从无”这个词,但对它的实际含义和适用一直一知半解——是不是证据不足就一定能放出来?陈年旧案没有新证据还能翻案吗?
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,其中谭某义故意杀人、强奸再审抗诉案最受关注:谭某义被两次判处死缓,历经近30年申诉,最终最高检抗诉,法院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无罪。今天我们结合这个案例,聊聊“疑罪从无”到底是怎么用的。
案件回顾:两次死缓,近30年终获无罪
1993年河南周口,15岁少女谭某娜和父母三人在家中遇害,因谭某娜案发前一晚在嫌疑人谭某义家借宿,谭某义被锁定为嫌疑人。1999年到2003年,谭某义先后两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,入狱后他和家属持续申诉近14年,2017年家属委托律师申诉,河南省检察院复查后发现本案核心证据存在重大问题:
2022年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,最终河南省高院再审采纳抗诉意见,撤销原判,宣告谭某义无罪。
法律分析:三个核心法律规则
1. 只有口供没有客观证据,不能定案
根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: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。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;没有被告人供述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。
本案中原判决主要依据就是谭某义的有罪供述,没有任何能直接锁定谭某义作案的客观性证据:既没有从被害人身上提取到谭某义的生物痕迹证明强奸,现场的血迹、指纹也无法指向谭某义,关键凶器原件早已丢失,完全不符合“证据确实、充分”的定罪标准。
2. “先供后证”和“先证后供”,采信规则完全不同
很多人不知道,拿到被告人有罪供述后,还要区分是“先供后证”还是“先证后供”,证明力完全不一样:
本案中谭某义的有罪供述就是典型的“先证后供”:尸体检验、现场勘查都做完之后,谭某义的供述才慢慢和已知细节“对上”,还存在多处矛盾,自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。
3. 达不到定罪标准,必须适用“疑罪从无”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三项明确规定,证据不足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,应当作出证据不足、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。这就是“疑罪从无”的直接法律依据。
本案是1993年发生的旧案,受当年取证条件、办案规范的限制,关键物证没有妥善保管,很多证据已经无法补充,哪怕穷尽所有侦查、复查手段,仍然达不到“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”的定罪标准,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无罪,不能因为有疑点就勉强定罪。
风险提示
1. 很多当事人家属认为“只要我喊冤,就一定能按疑罪从无放人”,这个认知是错的:只有在全案证据确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、达不到定罪标准的情况下,才会适用疑罪从无,不是只要申诉就会改判
2. 早年办理的刑事案件,很多证据固定、保管不规范,时隔多年后申诉,经常出现关键物证丢失、无法补充鉴定的情况,申诉时要重点针对证据合法性、真实性提出异议
3. 疑罪从无不是“放纵犯罪”,是为了防止错杀错判,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,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核心规则
实务建议
1. 刑事案件中,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,就应当尽快委托律师介入,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及时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,提出异议
2. 已经生效判决的刑事案件,当事人和家属如果认为确实存在冤错,应当优先收集新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,向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诉,重大冤错案件可以逐级向最高检申诉
3. 对于缺乏客观证据、主要依据口供定案的案件,申诉时要重点围绕口供的合法性、真实性,以及供证之间的矛盾提出申诉意见,找准案件突破口
结语
这个历经近30年的案件最终改判无罪,最高检主动抗诉纠正错案,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、维护司法公正的态度,也给所有刑事司法办案划出了证据红线:哪怕是陈年旧案,也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规则,绝对不能牺牲司法公正来勉强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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