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生交通事故后,为了多要点赔偿,伪造几张维修发票和收据,这能蒙混过关吗?近日,栖霞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,原告张三(化名)就因为这波“造假操作”,收到了法院的罚款决定书。
证据看似"完美",细节露出破绽
审理中,张三向法庭提交了车辆维修发票、维修费收据、车辆维修照片等证据,主张保险公司理赔车辆维修费为1950元。证据链看似完整,然而承办法官在审查时却发现端倪,这些证据的细节与客观事实存在出入,张三关于款项支付的陈述也前后矛盾。这一反常现象,立刻引起了法官的警觉。
抽丝剥茧查真相,“小聪明”藏大代价
经法庭进一步核查,真相浮出水面,张三为谋取更多赔偿款,将实际仅600元的车辆维修金额夸大为1950元,并伪造了相关凭证。承办法官对张三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释明相关法律后果,张三主动向法官承认错误,并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当事人伪造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。最终,法院依法对张三作出罚款1500元的决定,罚款决定书送达后,张三未提出复议,按期缴纳罚款。
法官说法:诚信诉讼是底线
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,而诚信则是这道防线的基石。任何试图通过虚假诉讼、虚假陈述扰乱正常诉讼的行为,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!诉讼参与人参与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守信、实事求是原则,依法行使诉讼权利,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和司法权威,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承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。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;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,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;(四)对司法工作人员、诉讼参加人、证人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协助执行的人,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;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,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关于赵彪律师
赵彪律师长期专注于民商事诉讼、企业法律顾问、合同纠纷、债务纠纷、企业治理纠纷、婚姻家庭、涉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领域。执业以来办理上千起案件,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,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、高效的法律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