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文章列表
法律科普

“同城艳遇”骗走1万4,这种陷阱你能避开吗?

宁波王先生因弹窗色情广告被骗1万4,警方全国收网打掉诈骗团伙。本文结合法律分析骗局,给大家提防范建议。

赵彪2026年9月6日1 次阅读
“同城艳遇”骗走1万4,这种陷阱你能避开吗?

引言


相信不少人刷视频、逛网页时,都见过露骨的“同城约会”弹窗广告:“附近小姐姐10分钟见面”“在线热聊可线下约”,不少人抱着猎奇或侥幸心理点进去,殊不知早已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。宁波王先生就因此前前后后被骗走14000多元,最终警方全国收网,捣毁了涉及14个省份的诈骗团伙。今天赵律师就从法律角度拆解这类骗局,提醒大家守住自己的钱袋子。

一、这类“约炮骗局”,已经涉嫌刑事犯罪


本案中这个诈骗团伙盘踞境外,境内设窝点,由男性冒充“小姐姐”用变声器聊天,以认证费、解冻费为由不断索要钱财,已经符合我国《刑法》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: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本案中仅王先生一人就损失14000元,团伙涉案被害人众多、涉案金额巨大,相关责任人最低也要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另外,本案中诈骗团伙分工明确:境外人员负责核心管理和资金掌控,境内人员负责开发软件、冒充聊手引流,属于共同犯罪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五条,所有参与诈骗的人员,都要按照自己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承担刑事责任,哪怕是只拿底薪的“聊手”,也一样会被追究责任。

二、被害人参与这类骗局,自身也涉嫌违法


很多人发现被骗后不敢报警,担心自己的行为会不会被处罚?这里给大家明确:这类骗局以“线下约会”“提供性服务”为诱饵,被害人如果信以为真,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嫖娼未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: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不过因为骗子从一开始就是诈骗,根本没有提供性服务的打算,属于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,一般公安机关会根据情节从轻处理,大多是批评教育,不会顶格处罚。相比于骗子要承担的刑事责任,被害人主动报警配合破案,本身的责任是非常轻微的,千万不要因为怕被处罚就放任骗子继续害人。

三、平台要不要为这类诈骗广告承担责任?


很多诈骗广告都是通过正规视频平台、社交平台弹窗投放的,平台能不能甩锅说“广告太多我管不过来”?答案当然是否定的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,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,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、屏蔽、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。如果平台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,就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。同时,根据《广告法》第五十六条,广告经营者、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的,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。
实践中如果这类诈骗广告长期投放,平台没有尽到审核义务,被害人是可以起诉平台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。

风险提示


这类“同城约会”诈骗已经形成了非常成熟的黑色产业链,套路环环相扣:
第一步:引流,通过弹窗广告、社交平台发暧昧短视频放二维码,用“同城艳遇”吸引你下载涉诈APP;
第二步:放松戒备,先收小额费用,再假装退费骗取信任,用提前剪辑的露骨视频、变声聊天勾住你的好奇心;
第三步:榨干钱包,以“操作失误”“账户冻结”为借口不断要求你转钱解冻,利用你“不想亏掉之前本金”的沉没成本心理,哄骗你一直充钱,甚至诱导你去网贷充值;
直到你拿不出钱了,骗子立刻失联拉黑,你连“小姐姐”的面都见不到。

实务建议


1. 从根源上拒绝诱惑:天上掉不下艳遇,凡是网上提到“同城约会”“线下约”,还让你先交钱的,100%是诈骗,直接拉黑删除就对了。而且网络招嫖本身就是违法行为,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触碰红线。
2. 被骗后第一时间止损报警:发现被骗后立刻停止转账,保留好聊天记录、转账凭证、对方账号,第一时间拨打全国统一反诈热线96110报警,报警越早,冻结骗子账户追回钱款的概率越高。不要因为怕丢面子不敢报警,警方对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只会批评教育,不会让你承担过重责任,及时破案才能避免更多人被骗。
3. 如果是通过平台广告被骗,可以追究平台责任:如果广告是在正规网络平台投放,平台没有尽到审核义务,可以留存广告截图,向网信部门举报,也可以起诉平台要求承担相应赔偿。

结语


这类以色情诱惑为诱饵的诈骗,瞄准的就是受害人“不好意思报警”的心理,所以才能不断做大,蔓延十多个省份。只要大家记住,不贪美色、不碰红线,遇到交钱要求立刻提高警惕,99%的这类骗局都能轻松避开。

如需法律咨询,可联系赵彪律师

关于赵彪律师

赵彪律师长期专注于民商事诉讼、企业法律顾问、合同纠纷、债务纠纷、企业治理纠纷、婚姻家庭、涉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领域。执业以来办理上千起案件,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,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、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
咨询热线:189-139-13866
备用电话:181-200-69939
电子邮箱:919169@qq.com
微信号:falao64
上海办公地址: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 沪办大厦2号楼1908室
苏州办公地址: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 繁花中心C栋1122室